6月27日,上海“蓮花河畔景苑”十三層樓房轟然倒地,這成為近日滬上最引人關注的一條新聞。為了廣大業主能及時聘請到相關的專業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7月4日,上海市律協決定向社會公眾推薦74名房產律師,我作為其中之一,很想從小業主利益出發,談點想法。
我們首先要問的是,小業主索賠有沒有依據?
小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是《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》,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資格后,將在建房屋銷售給小業主,并約定在一定的時間交付房屋。這樣的銷售方式可以讓開發商在較短的時間實現回籠資金繼續開發。在樓房倒塌之后,開發商即使重建,顯然也不可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建成并交付,因此小業主能以“先期違約”為由主張開發商違約進而索賠,其依據是《合同法》第108條“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,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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